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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上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召开媒体通气会,解读《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陕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同时,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4个月以上的市可下调50%,18—23个月的可下调20%,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实施办法》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同时,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切实规范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幅度比较大,是关键性的举措。”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会民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执行20%,这次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相当于降低1/5,并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坚持下去。而且不设任何条件,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
据了解,我省从2014年7月起就实施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先后执行三轮,第三轮今年6月30日到期。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亮点解读
一、此次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对企业和参保人将带来哪些影响?
此次《实施办法》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经初步测算,201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412元,月均5201元,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降了7.45%。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实施办法》改由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下限,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能够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受益将更加明显。
另外,《实施办法》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20年起在60%—300%之间选择。“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刘会民说。
二、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以后,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
“降费会减少基金收入,但不会影响养老金的发放。”陕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秦爱梅说。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降费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从总量上看,历年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结余也在逐年稳步增加。
据2018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反映,2018年底基金累计结余600亿元左右。在执行降费政策后,未来几年全省基金收支状况仍比较稳健,具有较好的支撑能力,不会存在“穿底”的情况,能够保证降低费率后基金的支付能力。同时,针对降费后基金收支压力加大的问题,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已制定应对措施来确保养老金发放。我们有信心在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同时,确保广大退休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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